工作制度

惠州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1浏览次数: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的领导,促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要充分发挥院长的作用,支持院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对学院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党委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院规章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需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保密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党委和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有关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四)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院长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包括:学院科级副职(八级职员)以上干部、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七)讨论决定学院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

  (八)讨论决定学院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学院重大基建项目审定;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审定;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学院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安排。

  (九)讨论决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

  (十)讨论决定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定期听取学院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大额资金的使用包括:1.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2.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4.其它重大开支项目。

  (十一)研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推荐和审定校级及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等。

  (十二)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三)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党委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召开之前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三条  科级副职(八级职员)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讨论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先征求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意见。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院长商定后提出。也可由委员或有关部门在会前两天向党委办公室提出,并办理填写《党委会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党委书记与党员院长协商后确定。党委会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十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的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院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