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惠州学院关于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1浏览次数:1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依法治校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结合《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增强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办学方针,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良好育人环境;

  (二)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教学和科研中心工作,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特色,努力营造与地方经济共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制度环境;

  (四)坚持“一个标准”、“四个结合”,即:以师生员工满意为标准,激励、约束与监督相结合,党员群众的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党内外关注的大事与关注民生热点问题相结合,公开党内事务与保守党内秘密相结合,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有效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丰富和完善“双代会”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扩大党内外监督,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责任部门:

  (一)  基本情况方面。党组织设置情况,领导班子构成及职责分工。

  (主要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

  (二)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院党委确定的全局性工作、阶段性工作及落实情况;学院改革发展目标、规划等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决策及落实情况;学校编制、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大决策及落实情况。(主要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

  (三)思想建设情况。院党委中心组和中层干部学习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及优秀单位评选情况;先进典型、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主要责任部门:宣传部)

  (四)组织建设情况。年度党建工作计划;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意见收集、整改落实情况;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党费、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员创先争优、公开承诺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职称评定情况;保障党员权利情况。(主要责任部门:组织部、纪委监察室)

  (五)制度建设情况。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和规定等;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主要责任部门:组织部、纪委监察室)

  (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情况;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情况;纠正不正之风情况。(主要责任部门:纪委监察室)

  (七)联系和服务教职工、学生情况。教职工、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党组织领导成员帮扶困难教职工、学生情况。(主要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

  (八)经党委研究决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部门,要按照学院党务公开的规定,细化相关的具体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将本级党组织的各项党务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

  (一)法定公开。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对学院党委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一)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必要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审核把关。

  (二)学院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本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

  (四)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民生问题等一些敏感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在党内公开,有的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五)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通报;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以多样、方便、实用为原则:

  (一)在党内公开的,可采用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下发文件、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

  (二)在党内外公开的,可采用党务公开栏、宣传栏、校园网、校报等渠道。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以经常、动态、及时为原则:

  (一)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符,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二)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大、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三)除采取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一)按照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办宣传部、纪委协调监督,党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学院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措施。

  (三)把党务公开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干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形成检查、考核、奖惩长效机制,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