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师生员工,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我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校外组织或个人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我院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院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师生员工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访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学院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办、院办和纪委办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主任由党办主任担任。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督促各部门信访工作。
(二)受理上级单位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院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书记信箱、院长信箱、纪委办信箱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涉及我院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
(五)受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六)及时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七)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八)组织学院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九)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分工是:
(一)党办负责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信箱和惠州市信访管理系统,受理、协调、转办上级单位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院党务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院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工作。
(二)院办负责管理学院院长信箱,受理、协调、转办上级单位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我院行政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院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工作。
(三)纪委办负责管理纪委信箱,受理涉及违法、违纪和申诉方面的信访事项。
(四)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方面的信访事项。
(五)工作分工中未提及的信访内容由党办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人,同时应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以确保来信来访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第三章 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应通过校园网或本部门网站、院(系)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布本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十条 院领导接待日是学院统一安排的每位院领导的固定接访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下午,以周程表为准)。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办公时间内均可接访。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多数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属地管理原则,不越级上访。属于本院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受理层级,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可受理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统一使用《信访事项处理单》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办的信访事项,视具体情况做好受理、协调、转办。转办至承办部门办理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直接反映到各部门的信访事项,处理权限属于本部门的,应由部门信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部门信访负责人无法处理的,应报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处理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或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三)如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本院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登记后转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
(四)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向以上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因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报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以速办为原则,《信访事项处理单》中应提出办结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的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无法办理的要做好充分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后,应将处理意见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口头答复信访人处理意见的,应将答复意见记录在案。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可不必答复。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30日内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提交学院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的,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在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做出讨论、研究、决定意见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学院上一级信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部门不再受理,但相关部门(包括信访人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如信访人复查请求的事项涉及重大问题、政策性问题,受理部门应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及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明;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和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各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学院的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收到改进建议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歪曲信访事实。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向外泄漏或者传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保存、销毁信访材料。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学院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学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