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惠州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全院师生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涉密对口部门负责人及涉密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学院的保密工作。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督促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实施落实;制订学院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依法审核、报批学院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组织对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主管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七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九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定密责任人。负责学院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2014年版)》,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报党委办公室,由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确定。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对口管理、整体防范”的保密管理责任制原则。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央、省、市及相关单位发至学院的涉密文件(资料)、学院党政形成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部门为涉密对口部门,负责相关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产生、存放、保管、集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属于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二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部门应按照科技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

  第二十六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部门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产生的“内部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内部事项“的范围是:1.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4.相关部门掌握的校情动态情况;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刷、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部门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立即采取补救并同时向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涉及高校稳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在事发后立即报告学院党委,不得瞒报和迟报,不得任意传播和扩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如发生国家秘密泄露事件,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党委并在24小时内向惠州市国家保密局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上级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