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惠州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2浏览次数:5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的通知精神,以及《惠州学院关于推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惠院党发〔2011〕33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一)学院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学院党委宣传部长担任(必要时,可由学院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临时行使新闻发言人职责)。学院党办、院办各设1名副主任担任新闻助理,协助新闻发言人处理新闻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经验,熟悉学院情况,口头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强,掌握新闻发布技巧和媒体应对基本技巧。

  (三)新闻发言人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发布的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学院向新闻媒体发布公开信息。

  (二)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

  (三)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公众公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重要热点难点问题等新闻信息,表明立场和观点,介绍所采取的措施和工作进展等情况。

  (四)处理有关本院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工作,及时澄清涉及学院的各种误解和谣言,消除不实和歪曲报道的影响。

  (五)负责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三)通过学院新闻网、校报、校园电视台和校园广播台发布新闻信息。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言人团队工作机制。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发布责任人,需对外发布信息时,由新闻事件发生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撰写发布材料初稿、院长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方案的制定以及与相关社会媒体沟通协调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各部门要建立舆情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全面研判群众对学院和本部门工作的关注情况。宣传部要及时开展舆情分析,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针对性。

  (三)新闻发言人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要快速核实情况、明确宣传口径、准确发布,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时效性。

  (四)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汇集机制。新闻发言人应参加学院、新闻事件发生相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及时掌握重要信息,保证新闻发布的权威性。

  五、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一)党委宣传部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包括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学院党委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党委决定。

  (二)根据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学院相关单位草拟新闻通稿、背景材料,报党委宣传部和党委分管领导审定。

  (三)党委宣传部以学院新闻中心名义邀请记者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发布通稿。

  (四)掌握新闻媒体对学院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五)学院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新闻发言人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院采取的措施,以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分布内容,除重大突发事件外,学院相关部门应在新闻发布前2天,将新闻发布的完整书面材料送新闻发言人。

  (三)新闻发布活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必须重新审批。

  (四)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接受记者采访和发布有关学院工作信息。

  (五)学院招生、就业等一般性常规工作,经学院主管领导授权,相关负责人可向新闻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六)未经授权,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新闻媒体擅自发布影响学院声誉的信息。

  (七)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